国家药监局注册平台2026年6月发布 执业药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执业药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2026年6月
目 录
(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十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三)如何查询各省(区、市)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联系方式?
(三十一)变更注册包括哪些情形?公司更名应选择哪种注册类型?
(四十七)门店出现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执业药师会担责任吗?
(五十二)在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网页登录忘记密码如何操作?
(五十三)在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绑定时,【用户名】填写什么内容?
(五十四)在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绑定时,【密码】不能填写怎么办?
(五十五)在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绑定时提示“用户绑定授权异常:证件号码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不一致”怎么办?
(五十六)在个人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时,收不到手机验证码怎么解决?
(五十七)在个人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时,无法显示图形验证码怎么解决?
(五十九)如何在Windows10操作系统中添加IE浏览器?
(六十)在注册申报模块中基本信息页面的照片保存不了怎么处理?
(六十六)登录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后显示非本人的信息(绑定授权异常),怎么办?
一、资格考试常见问题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报考条件中的“学历(学位)证书”有何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报考条件中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如何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五)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如何界定?
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界定,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507.html)。
(六)报考条件中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如何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考试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九)考试时间如何安排?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一般定为每年十月。具体考试时间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各年度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十一)如何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index.html),选择【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login/initLogin.htm。
(十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如何查验?
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index.html),选择【证书查验】栏目,进行查验。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网址:http://www.cpta.com.cn/certQuery.html。
(十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1)...14.执业药师...”“四、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纸质证书的领取时间?
发证时间各省不一,具体请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信息。
(十五)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址?验证范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网址:http://www.cpta.com.cn/certQuery.html。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范围网址:http://www.cpta.com.cn/certSearchScope.html。
(十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上信息有误怎么处理?
请联系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发证部门进行解决。
(十七)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如未注册,证书会作废吗?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目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如未注册,暂无规定证书会作废,但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十八)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名信息填报要求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知晓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考信息填报要求等告知事项,确认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违背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理。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了解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
(十九)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及金口河区单独划线。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单独划线的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向社会公布。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名单详见国家乡村振兴局(https://nrra.gov.cn)网站。
(二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姓名等信息可以修改吗?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23〕16号)第十五条规定,持证人信息发生改变确需变更证书的,持证人可以按规定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证书发放机构对换发证书申请初审后,报送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交换发证书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按程序重新制发证书。
重新制发的证书,应当在证书的备注信息中载明持证人信息的变更情况,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
二、注册办理常见问题
(二十一)执业药师注册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950项,执业药师注册。
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执业药师注册的实施机关是哪些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明确省级药监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的实施机关。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如何查询各省(区、市)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详见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各地注册机构联系方式】栏目
网址:https://zyys.nmpa.gov.cn/。
(二十四)执业药师注册办理条件有哪些?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十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执业药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3.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4.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5.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6.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执业药师注册办理流程有哪些环节?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复审申请—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送达。
(二十七)执业药师注册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具体承诺时限参见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二十八)在哪个网站上可以办理执业药师注册?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网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选择标题栏中的【其他】,选择【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
(二十九)执业药师注册类型包括哪几种类型?
执业药师注册类型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三十)注册类型如何选择?
执业药师注册包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四种类型。
1.首次注册指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第一次申请的注册。
2.变更注册指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注册。
3.延续注册指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注册。
4.注销注册指符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二十四条情形,如执业药师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等,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执业单位可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三十一)变更注册包括哪些情形?公司更名应选择哪种注册类型?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中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公司更名属于执业单位变更,应选择【变更注册】类型办理注册申请。
(三十二)变换执业单位是否需要先注销?
无需注销,注册类型选择【变更注册】。
(三十三)执业药师能否注册在诊所?
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单位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
(三十四)执业药师注册需报送哪些材料?
1.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2.延续注册:《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3.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个人或执业单位提交申请时填写)。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详见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网址:https://zyys.nmpa.gov.cn/。
(三十五)执业药师注册申请材料有何基本要求?
1.《执业药师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申请表》应为系统自动生成带有申请号码的申请表。请填写单位考核意见、企业负责人签字、填写日期、加盖公章。请填写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办理变更或注销填写事由、执业药师本人须在承诺处栏签名、日期。上传资料应为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其中,申请人照片应上传近6个月2寸免冠证件照片,蓝色底或红色底。
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信息页应包括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姓名等内容。持有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资格证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与中药学类),只能注册在一个单位。上传资料应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3.身份证明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上传资料应为身份证明正反面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4.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主要指执业单位许可证明文件,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以各省的办理要求为准。上传资料应为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正本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5.继续教育学分证明,非当年申请注册的,提供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取得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上传资料应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明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可辨。
(三十六)执业药师注册后信息如何查询?
登录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s://zyys.nmpa.gov.cn/),在【信息查询】栏目中选择申请的注册类型进行查询。
(三十七)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多长?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十八条规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三十八)执业药师注册是否收费?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执业药师注册为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执业药师注册不收取费用。
(三十九)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能否注册?
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递交纸质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明确上述材料形式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四十)执业药师注册证丢失了怎么办?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四十一)原有执业药师注册证过期,如何办理注册?
登录个人界面后,注册类型选择【延续注册】进行办理。
(四十二)执业药师学历提升后,注册申请时是否需要填写?
执业药师个人学历提升后,在执业注册时填写最新学历情况。
(四十三)执业药师资格证号码填写什么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新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取消了“编号”,将旧版证书上的“证书管理号”变更为“管理号”。因此,2017年后,执业药师在办理注册时,填写《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上的“管理号”。
(四十四)药学、中药学两个资格证如何办理注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获得药学和中药学两类专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类别注册。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四十五)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需要交回旧注册证书吗?
提交的材料目录具体详见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四十六)如何查询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请咨询您所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或为您办理注册业务的省药监局审批工作人员,省药监局审批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见执业药师注册平台首页的【各地注册机构联系方式】,网址如下:https://zyys.nmpa.gov.cn。
(四十七)门店出现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执业药师会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规定,执业药师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药品管理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绝执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十八)执业药师和职称药师的关系?
2017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执业药师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之一,也是药学技术人员唯一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执业药师与职称药师都属于药学技术人员。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四十九)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提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五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一)执业药师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挂靠行为,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十二)在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网页登录忘记密码如何操作?
1.通过手机找回。个人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短信验证后,可以重新设置密码(填写的手机号码须与注册时所填手机号码一致)。
2.通过邮箱找回。个人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邮件验证后,可以重新设置密码(填写的邮箱须与注册时所填邮箱一致)。
3.如果忘记所填邮箱或手机号码更换,可联系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技术支持:请点击页面右侧“咨询”栏目,使用“门户使用咨询”模块描述相关问题(https://zwfw.nmpa.gov.cn/web/problem?ssywxt=ZWFW),查询回复请在左侧“我的咨询”模块中查询。请注意不要使用“业务服务咨询”模块,该模块不负责回答任何执业药师相关问题。
友情提醒:为方便执业药师注册,网上国家药监局办事大厅注册时,务必填写执业药师本人手机号码。
(五十三)在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绑定时,【用户名】填写什么内容?
系统自动带入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实名注册时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个人无需填写。
(五十四)在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绑定时,【密码】不能填写怎么办?
【密码】为默认密码,无需填写。
(五十五)在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绑定时提示“用户绑定授权异常:证件号码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不一致”怎么办?
解决办法:1.请确认证件号码是否正确。2.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或联系当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https://zyys.nmpa.gov.cn/lxfs.jsp)核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证件号码与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实名的证件号码是否一致。
(五十六)在个人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时,收不到手机验证码怎么解决?
请刷新界面或更换浏览器重试。如还不能解决,可以点击下方【联系我们】,向工作人员进行反馈。
(五十七)在个人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时,无法显示图形验证码怎么解决?
请刷新界面或更换浏览器重试。如还不能解决,可以点击下方【联系我们】,向工作人员进行反馈。
(五十八)如何解除与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绑定?
如需解除绑定,可在【个人空间】【账号设置】【账号绑定】选择【解除绑定】,点击【确定】按钮,即可显示已解除授权绑定。
(五十九)如何在Windows10操作系统中添加IE浏览器?
1.右击桌面的开始菜单图标,找到【控制面板】。
2.选择【程序和功能】内,点击【启用或关闭Windows功能】。
3.勾选Internet Explorer 11,点击【确定】。
4.正在启用IE浏览器,稍候即可启用完成(启用完成后会提示重启计算机)。
5.再次进入系统后在开始菜单中即可看到IE浏览器。
(六十)在注册申报模块中基本信息页面的照片保存不了怎么处理?
需将照片控制在小于20kB才能保存:
1.打开作图软件,点击右上角“打开”,选择要上传的图片。
2.点击右上角【尺寸】,将【锁定长宽比】的选项取消,按要求修改为宽度150,高度207,点击【应用】。
3.点击右上角的【保存与分享】,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调整“画质”,保证图片小于20kB(建议调到19kB左右,接近20kB效果好,调的太小图像易模糊),然后【保存】即可。
4.将修改好的照片上传,并点击下方保存。
(六十一)上传的附件图片保存不了怎么处理?
上传图片时,尽量将每张图片大小控制在100kB以内。
(六十二)注册申报界面找不到【打印】按钮怎么办?
若页面不出现【打印】按钮。点击IE浏览器(9.0以上版本)在【工具】菜单栏的【兼容性视图设置】内添加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https://zyys.nmpa.gov.cn)网址。重新登录填报,即可出现【打印】按钮。
(六十三)注册状态显示异常如何解决?
如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的注册类型异常,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17310301387。
(六十四)页面显示反馈代码01如何解决?
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17310301387。
(六十五)页面提示异常,如何操作?
1.找到IE浏览器的【设置】按钮下的【Internet选项】。
2.在【常规】界面点击删除按钮。
3.勾选【Cookie和网站数据】及【历史记录】项,点击【删除】按钮。
4.重新打开IE浏览器,正常登录即可。
(六十六)登录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后显示非本人的信息(绑定授权异常),怎么办?
登录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解除绑定后,重新绑定。
(六十七)登录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对浏览器有要求吗?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或IE内核的浏览器。





